活泼好动是幼童的天性,然而,一些“忽然冒出来的孩子”经常让行驶中的司机猝不及防。近期,永宁县接连发生两起涉及未成年人的交通事故,监护人监管不力、驾驶人追求速度等都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5月29日10时55分,驾驶人朱某某驾驶宁A牌照的小型客车,沿永宁李银路蔚湖城东门北侧路段由北向南行驶时,与1岁的楠楠(化名)发生碰撞,造成楠楠受伤的交通事故。
监控显示,由于监护人疏于看护,楠楠独自一人从店内跑上道路,正巧遇到朱某某驾车经过,朱某某因疏于观察,未能及时发现前方幼童,最终双方发生碰撞,所幸楠楠的伤势并无大碍。
经责任认定,当事人朱某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当事人楠楠监护人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之规定。
本次事故中双方都有过错,楠楠独自跑上道路,其监护人未起到监管作用;而朱某某驾车未观察道路周围情况,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双方负有同等责任。
无独有偶。5月25日21时30分,3岁的贝贝(化名)使用滑板车在永宁县宁和街新天地夜市路段由北向南滑行时,与李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贝贝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监控显示,由于监护人疏于看护,贝贝独自一人滑着滑板车横过夜市路段,正巧遇到行驶至此的李某驾驶电动车经过,李某因避让不及,最终双方发生碰撞,导致贝贝被车辆碰倒,还好伤势并无大碍。
当事人贝贝监护人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之规定。当事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贝贝的监护人负主要责任,当事人李某负次要责任。
交警提醒:不要让孩子,尤其是学龄前儿童在道路、停车场(包括出入口位置)、小区门口等车辆来往频繁的位置玩耍。儿童在道路上通行,一定要由大人看护,且不可在道路中间行走、奔跑。请广大家长加强对孩子的交通安全教育,牢记不要“飞奔”“鬼探头”式过马路,要从小养成遵守交通规则的好习惯。同时,机动车驾驶人行至路口转弯时、出入停车场及小区时,务必减速慢行,多加观察。(记者 刘炳宇 通讯员 白璐)